本报讯 (记者 鲁哲)清明放假,但不少人仍坚持工作。记者从市人保局获悉,4月4日清明节当天加班,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4月5日、6日加班的,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
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即——
■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 休息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 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则以日加班工资除以8小时
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对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对工资没有明确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执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如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月最低工资1620元
从4月1日起,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1450元调整为1620元。
如果在清明节加班一天,按本市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应不低于22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