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至2006年,浦东新区先后制订和实施了上述4个文件的《暂行办法》。根据上海市政府相关规定,规范性文件适用年限为5年。2011年起,新区监察局成立工作小组,着手修订《暂行办法》。新区监察局还将《办法》的修改稿广泛征求法律专家和法律法规部门,同时征询了区司法局、区人保局等委办局意见。
修订的《办法》对《暂行办法》做了不同程度修改和增补。其中,《浦东新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办法》的修订内容较多。首先,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概念。如,修订后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行政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过失,违背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损,或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
其次,根据近年颁布的法律法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行政首长问责办法》对某些条款作了修订。如,《浦东新区行政首长问责办法》中从第六条至第十条,将“政府部门政令不畅、不作为、乱作为、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监管不力、监督失察”等几个方面分别规定了详细的问责情形。在对行政首长问责的概念中,还增加了“行政首长行政不作为及社会言行评价”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