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的家长最终选择了前者,抉择的背后折射出我国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的界定和鉴定面临的困境:难以考量的因果关系、难以量化的损害后果以及缺乏精准的定级标准。
现实的困窘
性侵对小浴(化名)幼小的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父亲王先生介绍:“小浴仍会在夜里惊醒或哭闹,她只要妈妈,不要我,她甚至会指着我说:‘你也是疯子啊!’”
康复性的心理治疗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对于这个以丈夫外出打工为主要收入的家庭而言,几乎是不可能坚持的事情。小浴的母亲刘女士介绍,案件被发回重审之后,法院开始对赔偿的金额进行非诉讼调解,郭玉驰家最终愿意赔偿15万元。
法律的困惑
一审中,小浴的家人提出要求郭玉驰承担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误工损失、精神损失费等共计85万余元。但他们的代理律师,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维镖分析,除了医院检查的费用,交通费、误工费的主体都是小浴的父母和亲友,很难获得法院支持,而精神损失索赔法律一般不会支持,“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失,精神损失不在其中。”
果然,9月24日,一审法院一审判处郭玉驰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陈维镖认为,如果他们不接受这份调解的赔偿,再审中法庭仍有充足依据不支持赔偿诉求,极有可能一分钱都拿不到。
最终,10月25日下午,小浴的父母接受郭玉驰的一次性赔偿,并向法院撤回民事诉讼状。
只能“私了”?
陈维镖指出,强奸不仅是对女性身体的伤害,更是对其心理上的摧残。但是由于法律明确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大量案件双方都采取“私了”解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介绍,目前我国因犯罪造成的精神损害不能诉讼,能诉讼的只是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同时精神赔偿是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
相比身体的损伤,精神损伤,尤其是功能性的精神损伤的认定尤为复杂,但由于缺乏专业标准认定非常困难。例如在国标《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附录B的分级标准中,定为第3级伤残的共分37种,只有第1种写有“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的字样,其余36种都是身体损伤的情况。
新华社记者 何春好
(据新华社昆明11月4日专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