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舒适堡合同条款欺客受罚
2013年,当事人在肇嘉浜路1111号4-6楼等经营场所销售健身卡,并与消费者签订附加协议《舒适堡健身美容中心〈客人守则及规定〉》。该协议中包含“无论任何原因,所有健身卡一经确认,客人不可要求退款”、“在此,公司重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对客户因意外受伤或财物损失不需负责”等6条涉及此内容的格式条款,只单方面对消费者提出苛刻的要求,对其义务、责任只字未提。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利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免除当事人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工商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责令改正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 美车饰关门损害消费者权益
2013年7月,消费者陈小姐投诉称:她持有上海美车饰汽车百货有限公司金桥店的洗车卡,近日前往门店消费时发现该网点已经关门停业。她遂与美车饰公司多次联系,要求退卡或者到其他门店接受服务,但均遭拒绝。与此同时,市消保委陆续接到相同投诉38件,调查后发现美车饰公司已关门停业,以致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维护。
近年来,类似销售预付卡后关门倒闭、无资金赔付等问题引发的集中投诉屡屡发生,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消保委建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中能就预付卡消费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市中绞股蓝违约停止送水
消费者周先生投诉称:他持有上海市中绞股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19升桶装饮用水水票20张,每桶售价14元。但从2013年5月开始,市中绞股蓝公司陆续停止向家庭用户配送19升桶装饮用水,对消费者所持剩余水票既不送水又不退款,水桶押金也未妥善处理。2013年,市消保委接到相关投诉达160件,在调解过程中,市中绞股蓝公司以投资人变动、公司资金困难、家庭用户送水成本过高为由推诿拖延。截至2014年2月底,仍有大量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维护。
预付券投入使用,意味着合同约定依法生效,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市中公司以经营成本过高为由停止配送业务,反映其缺乏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