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提出,适用于该办法的新能源汽车是指在上海销售的,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或其他相关推荐车型目录,符合上海市确定的安全性、动力性、维护保障等要求,且列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上海市公交汽车领域使用新能源汽车,不适用该办法。
根据该办法,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在中央财政补助基础上,遵照上海市新能源汽车登记车型目录有关信息和上海市确定的补助标准;对直接或组织员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超过10辆的法人单位,上海市再给予每辆2000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助;对汽车生产厂商,每回收一套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上海市给予1000元补助。
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非营运的,上海市免费发放专用牌照额度。对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实行一车一牌制度,不予办理退牌业务,且办理辖区外转移登记、注销登记、失窃手续的,不予发放额度更新凭证。
办法还公布了上海市2013-2015年对各类新能源汽车的补助标准。其中,纯电动乘用车为4万元/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3万元/辆;燃料电池乘用车补贴标准为20万元/辆。
上海迄今已经发布7批共10款新能源示范车型,分别是上汽集团的荣威E50、荣威550Plug in、上海通用赛欧Springo、中科力帆LF7002CEV、奇瑞瑞麟电动车、江淮汽车iEV4电动汽车、北汽E150、比亚迪秦、比亚迪e6、比亚迪戴姆勒腾势Denz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