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把空置的房子出租出去,林先生夫妇将松江区松云水苑一套二室二厅二卫的房子进行了局部改造,分隔成五间,即客厅一间、餐厅一间、厨房分隔成两间、储藏室与卫生间合并成一间。并在不同隔断的空调前分别安装了6个电表。
去年8月23日,松江区房管部门发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认定林先生夫妇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应规定,限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改正上述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同年12月31日,因林先生夫妇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房管部门又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25000元。
林先生夫妇先后两度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责令整改通知无效,并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请后,又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房管部门提供的现场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涉案房屋原始设计为二室二厅二卫的房间被改建分隔为房间五间,分别安装了空调及小电表,具有《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认定的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等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的事实,违反了《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林先生夫妇并未根据《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对涉案房屋结构予以整改调整。房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