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党纪处分条例2003年12月颁布实施,但随着形势发展,已不能完全适应从严治党新需要。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
——针对此次修订删除了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中纪委特约监察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
“不少违纪案例反映出党纪滞后于反腐败形势,一些党纪与国法重复,党纪抓小抓早的作用体现不突出,出现了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阶下囚’的现象。”
——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指出。此次修订落实了从严治党、党要管党的要求,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在法律之前为党员划定纪律底线,从小错抓起,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沦为空话。
“过去,违反党章、损害党章权威的违纪行为缺乏严肃问责的条款,修改条例整合明晰了党员的‘负面清单’,对党员干部禁止行为的事实范围进行了调整,内容细化,可操作,不仅告诫党员干部哪类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罚依据,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可钻。”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
“比如原条例第150条中关于‘通奸’‘包养情妇(夫)’的提法在新条例中被删除,范围扩大到‘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让纪律处分的面更宽更严。有些不正当性行为可能只是道德问题,不违法,以前太具体反而容易有遗漏,让一些人钻了空子。”
——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指出,修改后把软约束变成硬要求。
“新的纪律处分条例让问责、执纪、监督有新的靶心,也明确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力度。”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以滥发津贴为例,以前虽有制度约束,但过于零散碎片化,现在制度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完善。
“旧条例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什么都管,但有些问题没管好。例如,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等以前难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带,此次修订明确列出,可以‘对号入座’,使违纪者不能再心存侥幸。”
——中央党校教授辛鸣说。
“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党规和法治一起作为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一些腐败问题,必须出台严厉举措,刹住歪风,但禁令并不是一阵风的运动,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长期发挥作用,更严约束党员的党内生活。”
——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说。
本栏编辑 范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