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养老保障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曾删除一个内容——“书面赡养保证”。
当时,条例草案提出:老年人可以要求赡养人作出书面赡养保证。在一审及征询公众意见的过程中,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市民提出,赡养是由国家大法确定的法定义务,无论赡养人是否作出书面赡养保证,都不影响赡养人履行法定义务,建议删除这一规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这一意见应该予以采纳,“书面赡养保证”随即删除。
“删除”透露的信息是:赡养老人,从生活照料到精神慰藉,子女都是“第一责任人”。赡养人不仅有义务照料老人的生活,也要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给予精神慰藉,营造和睦关爱的家庭氛围,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问候老人。
如果赡养人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在“单位人”日益走向“社会人”的今天,社区居委会将成为首当其冲的“监督者”。目前,本市一些社区尝试用“孝亲榜”或者评选“敬老孝亲明星”的办法,正向激励人们敬老孝亲,这无疑也是居委会对家庭养老“监督权”的一种运用。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