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2月11日上午10时,65岁的周老太骑自行车出小区大门左拐沿小区商铺前的人行道上骑行时,突然身子一歪,掉进一个盖子破损的窨井,被民警送往附近医院治疗。事发地点位于小区商铺前面人行道上,在小区开发建设用地建筑控制线之外,规划红线区域范围内。事发时,开发商早已将商铺物业连同小区住宅物业一并移交给了物业公司管理。
窨井盖该归谁管?由于搞不清责任主体,周老太将可能的相关方都列为被告。开发商、物业、市政、电信和移动公司都否认自己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管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对窨井应承担管理责任,酌定物业公司担责60%,周老太违反交通规则在上街沿骑车,加上老伤在身,应承担40%次要责任。这个判决结果引发物业公司和周老太双方不服。物业公司倍感冤枉,窨井虽是小区开发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建筑控制线之外区域,但并非属于自己管理的范围。周老太认为自己担责40%太多了,自己跌入的窨井属电信附属设施,应由电信公司和物业公司赔偿。
案件进入二审阶段,合议庭查明,事发地窨井内的设施系电信设施,那么电信公司难辞其咎。电信公司称自己没接到报修通知,因此不应担责赔偿。其实,电信公司作为系争窨井设施的管理人,应全面履行其维修养护之义务,主动核查窨井盖等设施是否完整及正常运转。同时,因事发窨井位于建筑规划用地红线内,物业公司未履行其小区管理人的职责,亦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周老太在人行道上骑车和颈椎有退行性病变,在无外力作用下,断然不会达到现存伤残程度。电信公司作为事发窨井的管理人,未尽到其管理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而物业公司未履行其小区管理人的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酌定电信公司、物业公司和周老太分别担责60%、20%和20%。
物业维权专家 黄友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