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解放日报记者报道,近日多名市民反映,家属连续住院15天或两周左右,在病情未康复的情况下就被要求出院。医院给出的理由或是“医保部门有这项规定”,或是“上级部门要考核住院天数指标”。这在二级综合性医院中较为普遍。上海市医保部门则明确表示,从未对个别病人的住院天数作出过刚性规定。
依照常理,需住院治疗的病人住院天数应为多长,当因“病”制宜,而不应僵化地设限。住院15天须出院的“行规”,显然不合宜,也不人性化。如果患者尚未康复就强制要求其出院,那无疑在损害部分患者权益——他们得承受出院入院辗转折腾、重复做检查之烦扰;若有人赖床滞留,哪怕让其多住一天都不应该。出院依据只能是符合某些刚性医学指征,而非一刀切的“天数设定”。
可就眼下看,“15天出院”已成不少医院内部实施的“潜规则”。不只是上海,前些年在昆明、大连、沈阳等地很多医院,均出现了这样的情况。而这些地方的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等都曾出来表态,部分医院劝或强制不合出院标准者出院的做法是严重的医疗违规行为,违背了医保协议规定。如今上海多个区相关管理部门也表示,未对医院“床位周转率”或“住院天数”进行考核,基于此,有必要明确“15天出院”所谓“行规”的违规性质。
还应看到,很多医院内部规定“15天出院”,或搞“分解住院”,控费是个重要缘由。当前国内大多数省市城镇职保住院费实行的是“总量控制,定额结算”,上海也规定了医保年度限额。这原本是为了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可在偏重按人次结算的粗放管理模式下,极易造成医院打“擦边球”的现象:一边卡住很多有需求者的合理就医需求,甚至加以开药均次限制、住院天数限制,一边对不需要者用足限额。
正如有人形容的,参保病人“吃饭”,医保中心“埋单”,医院则又“开饭馆”又“点菜”。三者间关系理应实现某种稳固平衡,而不能因为后两方利益调适不到位,让夹在中间的部分患者遭殃,连起码的饭都吃不饱。
这就需要医保部门等在医保结算方式和医疗支出管理上不断优化、更加细致,比如加速推进分类给付,对不同层次的医疗需求设定不同报销比例,扩大按病种付费等先进支付方式的覆盖面和执行率,在管理层面数量与医疗服务质量要相结合,做到控费精准化;卫生部门对出院标准可操作指标也该有更明晰界定,并鼓励对非正常“被出院”的监督举报;对医院而言,也该遵循应有的医学原则,自觉摒弃“15天出院”之类的僵硬规则。
涉医疗医保的规定,终究该以“人”为本,而不能因财、物分配规则体系不完善延宕或损害人的医疗诉求。对患者住院天数僵化设限的“规定”,越早消失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