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先生的父母一共育有5个子女,孟先生是家里的老幺,一直和父母住在老房子里。家里的老房子是公房,原来承租人是母亲,母亲过世后,承租人变更为了父亲,后来在父亲同意的情况下,承租人又变更成了孟先生的名字。期间,外甥小刚因为想到老房子处的学校读书,户口就迁到了老房子里,但实际上他并没有在老房子居住过一天。在户口迁来老房子前,小刚的父亲单位给他们一家三口分了一套公房,分房时,小刚是受配人员之一。小刚和父母就住在他父亲分的公房处。
一年前,小刚结婚,父母又给他买了一套商品房。今年初,老房子遇到征收,孟先生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小刚知道后,就和舅舅孟先生提出,征收利益他也有份,而且他还说,自己之前是住在老房子里,后来因为居住困难,才搬了出去。其实,本来孟先生作为舅舅,也想着不管法律上小刚有没有份,他也是要分给他一份的。可没想到,小刚狮子大开口,竟然不光想要征收补偿款,还想要安置房。孟先生当然不同意,这样,小刚就将孟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分割征收补偿利益。
在开庭前,我们就调查了小刚父亲曾经有过单位分房的材料,其中明确将小刚列为受配人员之一,以此来证明小刚有过福利分房。庭审中,我们提出对于公有住房,有权取得征收补偿利益的应为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依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小刚虽然户口在被征收房屋处,但他并不居住在此处,而且他处也有住房,因此不属于共同居住人,故无权取得征收补偿利益。
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舅舅孟先生原谅了外甥小刚,按自己最初的设想,给了外甥小刚一些补偿款。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