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0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沈某驾驶44路公交车沿延安西路向东行驶至番禺路西约200米时,在遇道路向右偏转的情况下,未安全掌控车辆并及时修正行驶线路,致使车辆偏离车道,驶入中心人行隔离带并先后撞击隔离护栏及延安西路高架立柱,事故造成2名乘客死亡,10余人受伤。7月20日,经长宁公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犯罪嫌疑人沈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乘客李某构成重伤,杨某等18人分别构成轻伤和轻微伤。检察机关经审理后认为,沈某未安全掌控车辆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交通违法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沈某构成交通肇事罪。
庭审中,沈某多次表达了自己对死伤人员的歉意,不过,沈某提出自己体检时有高血压及心脏早搏,肇事时自己身体状况出了问题。检察机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在庭审时,出具了司法鉴定书证明,沈某肇事时并没有突发脑梗、心梗等疾病。最终法院认定沈某交通肇事罪成立,判处沈某有期徒刑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