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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9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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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地续期要给公众吃下“定心丸”
潘洪其
  潘洪其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简称《意见》),对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进行全面部署,其中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人民日报等权威媒体引用法律专家的观点说,这意味着个人宅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将有法律保障,不必担心会被政府收回。

  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但怎么个续法,产权人是否要像当初开发商取得土地时那样缴纳土地出让金,如果缴纳又该按什么标准缴纳,等等,《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截至目前,国家层面也没有出台有关住宅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实施细则。这次中央下发《意见》,要求研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积极回应了社会的关切,体现了对保护宅地使用权、房屋产权等公民财产的高度重视。

  《物权法》之所以未对“自动续期”作具体、详尽的规定,是因为全国大量出让的40年以上的商住用地和70年产权的住宅用地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末,使用年限到期的问题短期内不会集中出现,解决这一问题还有比较宽裕的时间。今年4月,浙江温州市部分市民正常买卖二手房无法完成交易,原因是房子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20年,目前已经到期,如果要续期,须缴纳占房价总额约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让金,一般高达几十万元。舆论高度关注之下,温州市国土部门表示“着手研究相关方案,报上级研究决定”,使用权已到期住宅用地“交费续期”被暂时搁置。

  从法律上明确宅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实施细则,尽管尚未迫在眉睫,却也不能长期搁置悬而不决。制定宅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规范,必须坚持中央《意见》规定的基本原则和方向。其一,《意见》在“健全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各项制度”专章中,提出研究宅地续期的法律安排,说明宅地续期必须有利于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如果要求续期必须缴纳几十万上百万土地出让金,显然违背了这个基本原则,这样的思路和做法必须摈弃。

  其二,制定宅地续期的法律规范,必须按照《意见》的要求,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让公众吃下“定心丸”。只有让产权人真切感受到,自己的房屋产权能够得到有效保护,财产性收入也会增加,人们才能对宅地使用立法产生积极乐观的预期,进而对社会和谐稳定建立更大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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