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了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失信的记入个人信用记录。《意见》还指出,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使中间环节加价透明化。此举被很多人寄予降低药价的期待。
说起医药代表,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可能是他们通过卖药使自己成为一个个暴发户的形象,在药价高企成为民众普遍痛感的当下,民众对医药代表的整体评价普遍不高。
而今,《意见》将医药代表的角色回归知识“贩卖者”的角色,很多人拍手叫好,以为药品流通领域少了医药代表这个中介,可以使药品价格因流通环节的减少而降下来。但事实是否会遂民众所愿,或还有继续探讨的空间。
我国药品价格虚高,其实是由很多因素造成的。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顾昕曾指出,我国药品价格中除了基本的制药成本、物流成本、药厂与经销企业的利润与医药代表收入,还包括了药企在药品集中招标过程中的公关成本、医生回扣与医院加成成本等。
这并非无据可循。以药养医制度下医院在药品进价基础上加成15%,此前是明文规定,当然,现在已被取消。而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因为没有将利益相关的患者与直接参与者医生纳入谈判范围,容易滋生腐败,也已是屡遭批评。国务院医改办负责人曾就此问题坦诚道,“有的医院药品招标与采购脱节,部分药品价格虚高不下,药品回扣、商业贿赂案件频发等问题仍比较突出。”至于医生回扣,据此前央视报道,有些医院医生收的回扣甚至可以达到药品价格的30%至40%。
所以,药品价格虚高,医药代表有责任,但也只能承担部分责任。集中采购的公关成本,医生回扣成本,同样难辞其咎。
这也就意味着,仅仅规定医药代表不得销售药品,可能只是减少了导致药价虚高结果的一个环节,如果药品集中采购制度仍然存在腐败,医生依然收取回扣,药品价格恐怕还是难以降下来。何况,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的规定,直接使很多医药代表面临转型或失业的困境,虽然有信用记录的牵制,但其效力如何,有没有挂一漏万的可能?这都有待现实检验。
导致药品价格虚高的因素是全链条的,每一环节的掘进自然有聚沙成塔之功,但也不能忘了其他方面的同步配合。比如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方面,早就有专业人士呼吁要将患者、医生以及医保机构纳入谈判范畴,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让利于患者。但这方面仍未有破冰现象。
要之,医药代表是旧有药品流通体制的产物,对它进行改革的同时,也要通盘考虑药品流通体制的整体改革。多方面齐头并进,才能让高扬的药品价格“接接地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