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签订婚前协议
王女士与美国男子雷蒙于2014年6月在中国登记结婚。之前,雷蒙瞒着王女士自己有钱的背景,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雷蒙在中国没有房产、没有任何财产和银行存款,女方有两处公寓及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女方同意与男方共同居住在她的公寓,用女方的钱供双方生活花销;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将来有工作或生意,收入都属于双方所有。
然而雷蒙并没有忠于和王女士的婚姻。几乎在同一时段,雷蒙又结识了有配偶的女子小洪。2014年5、6月,一边在与王女士准备结婚的雷蒙,一边又与小洪过起了甜蜜的生活。2014年5月22日至2014年11月19日期间,雷蒙通过其名下的银行账户向小洪多次打款,数额巨大。
2016年1月,雷蒙和小洪的关系走到了尽头。两人分手后,雷蒙的妻子王女士以小洪和雷蒙为共同被告提起了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认定雷蒙给付小洪人民币132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小洪返还132万元。一审对小洪与雷蒙之间往来钱款经过逐一审核,经过抵扣后判令雷蒙赠与小洪111.4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小洪需将上述钱款返还王女士。小洪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法院判决“小三”还款
二审期间,小洪又拿出自己的出入境记录、好友出具的证明、租房合同及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想证明雷蒙还曾拿着小洪的银行卡提现或消费。但鉴于证人未能到庭以及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等原因,小洪的这些证据未能被法庭采信。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定,因所涉钱款是在雷蒙与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流转至小洪处,该款项是雷蒙与王女士共同共有的财产,因此无论是基于王女士、雷蒙所称的流转原因赠与,还是小洪所称的流转原因保管,共同共有人王女士要求小洪返还该钱款都合法有效,雷蒙对小洪的赠与侵犯了王女士的共同共有权,属无效行为,小洪应予返还。小洪二审中坚持雷蒙签字的4份证明中涉及的钱款应当认定为返还的款项,实为主张行使抵销权,但由于理由与依据均不足,法院遂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敖颖婕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