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对于官员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严重腐败行为,从中央到地方,乃至于社会舆论,无不高度关注,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机关,也投入了大量的力量进行案件的侦办,确实已查处了一批腐败堕落的公职人员乃至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彰显了国家坚决惩治官员贪腐和滥用权力行为的决心。
依法惩治的原则及其实践,对遏制目前依然十分严重的腐败犯罪,起到了积极成效。中央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及纪律处分的规定,人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公职人员队伍将来一定会更加清正清廉。
不过,人们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也常常遇到不少这样的官员:他们虽然不贪污受贿,但工作缺乏激情和创意,没有执政为民的思想。一些人仅仅将公务岗位看做是谋生的手段,办事作风拖沓、不求效率和实效,民众急得心里冒火,他们却麻木不仁,严重影响政府与民众的亲和力、向心力和凝聚力,影响到执政为民理念在基层群众工作中的贯彻与实现。有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缺乏进取之心,作风懒散,工作时间擅离岗位办私事,甚至相约外出搓麻将、蹲茶室、泡酒吧,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剧了民众的“办事难”,损害政府工作的良好形象。对此,广大民众表现出强烈的不满。
对于这样一些“不作为”或“消极作为”行为,我们原来的党纪政纪并没有刚性处罚规定,在如何予以有效治理的问题上,也曾出现过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这种呈多样态表现的“隐性腐败”现象,本质上涉及的是官德问题,似乎尚难设置有力的惩罚性规则去处理。因此,当前些年湖北武汉正式开通“治庸问责”投诉热线,将整肃吏治关口前移,使官员工作中的“庸”“懒”“散”等次腐败现象成为重点治理和问责对象时,就引来了有关治理内容的针对性和治理方式可行性与实效性等的诸多议论。
事实上,对公职人员思想和行动的要求,绝不能只停留在不贪污、不受贿、不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最低层次”标准上,须知,这是国家对最不能容忍的违法犯罪行为的禁令底线。即便是在我国目前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贪腐犯罪仍然多发的状态下,也不能“水涨船高”式地放宽对公职人员精神和行为层面上的高标准要求。要看到,人优则政强,人庸则政衰,而国家公职人员的理想信念、精神状态、群众意识、工作作风、政策水平和行政能力,正是决定政府与民众之间相互关系,以及国家政治强弱、兴衰和政局、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所以,对这支队伍中业已存在的庸、懒、散等精神不振、作风不正和不作为或不认真作为等现象进行专项治理,确实十分必要,也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期待。
应在全体公职人员中传扬并确立起“为政不勤亦腐败”、“腐败行为必受罚”的理念。必须要强化和细化促进公职人员忠诚履职、勤政工作的绩效考核标准及奖惩措施,应当根据新近发布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的条例、规范和公务员法的相应规定,通过具体的规范和制度设置,运用群众路线与职能部门严格查究相结合的方法,结合典型事例,使庸、懒、散等消极现象受到科学的量化界定和实质性处罚,彻底改变公职人员施政行为中的“机关病”和“衙门病”,使勉力勤政真正蔚然成风。(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