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以下4种行为提供信保业务:一是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债权转让行为;二是主体信用评级AA及以下的债券发行业务;三是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子公司以及关联方的融资行为(关联方的资金融出行为除外);四是保监会禁止承保的其他行为。
对于网贷平台的信保业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存在以下3种行为:一是与不符合互联网金融相关规定的网贷平台开展信保业务。二是汽车抵押类或房屋抵押类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5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其他信保业务,单户投保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100万元,单户投保人为自然人的自留责任余额超过20万元。三是保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保险公司开展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时,应当对合作的网贷平台制定严格的资质准入要求,保险公司与网贷平台签订的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且保险公司也应当按照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关规定,做好保险产品及服务等方面的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