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是小妹和侄女,常为琐事争吵。郑女士家里的房子是两个号码的两间房,父亲过世后,承租人变更为了郑女士,其中一间房由郑女士一家三口住,另一间由小妹和侄女住。后来,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小妹和侄女对所居住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权。两年前,居委会等主持调解,郑女士、小妹和侄女对居住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签订了《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约定在签约当日,郑女士和小妹给侄女40万元,侄女户口在一年内迁出,待侄女户口迁出后,郑女士和小妹再给侄女10万元。可侄女在收到40万元的补偿款后,虽然人不在房屋内居住,但户口一直没有迁出,还有一堆的私人物品放在房屋里。无奈之下,郑女士和小妹将侄女告上法院,要求侄女将个人物品搬离老房。没想到在收到她们的起诉材料后,侄女又搬回老房住。于是,郑女士和小妹确认诉讼请求为要求侄女携个人物品迁出老房子。侄女在庭审中辩称,40万元只是让她到外面租房住,她从没放弃老房子的居住权。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郑女士、小妹和侄女签订的《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系三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确认合法有效,三人均应遵照履行。该人民调解协议签订后,郑女士和小妹按约履行支付侄女居住补偿款的义务,但侄女迁出老房后又返回,且未将个人物品及户籍一并迁出,和该人民调解协议的约定相悖。郑女士和小妹要求侄女履行协议,迁出老房子的主张,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郑女士和小妹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