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生是普通保安,平时庄女士总是要求他买这买那,这让收入拮据的肖先生很是为难。最近庄女士又开口,先是提出买电脑,后又提出要买项链和坠子。肖先生与庄女士商量,等存够钱后再买电脑,谁知庄女士为此竟跑回了老家。无奈之下,肖先生只能赶回老家,将庄女士劝回上海,并承诺借钱买电脑。可庄女士不仅要买电脑,还要买项链、坠子,给她的女儿买电动车,寄钱给父母……不给不是哭就是闹。面对如此“贪得无厌”的妻子,肖先生自然无法满足,两人多次发生争执,肖先生一怒之下动手打了妻子,还拔刀威胁她不要无理取闹。
其实,庄女士一味向丈夫要钱购物,这看似可笑的动机,是因为家里的经济大权一直由丈夫掌管,她要用钱时必须向丈夫索要,可即使是正常开销,丈夫拿出钱也是很不爽快,特别不愿意给岳父母寄生活费。妻子就认为丈夫太抠门,为了赌气,才要丈夫买这买那。肖先生解释道,自己并不是不愿资助岳父母,而是因为妻子还欠着外债,当务之急应先将旧债还清。
庄女士家中有四姐妹,她排行老二,是个孝顺女,平时固定资助父母生活费,即使还欠着外债,也不例外。肖先生当然不认可庄女士的做法,这就让庄女士对肖先生产生了怀疑和不信任,用不断提要求买东西的做法“反抗”丈夫经济上的“严管”。而当庄女士发现自己的做法没有效果,反而换来的是丈夫的拳脚相加后,便产生了离婚的念头。
这时,肖先生道出了一条令人惊讶不已的信息,庄女士虽然才40岁,之前已离过5次婚,如果加上这次就是第6次了。原来,父母希望庄女士找个上门女婿,第一次婚姻她顺从父母之意,找了上门女婿,但父母的强势,庄女士对父母的偏倚,使上门女婿无法与他们相处,最后以离婚结束了这场初婚,庄女士因此受到了打击。之后的几次婚姻,都是因为男方与庄女士及其父母无法和睦相处,而导致离婚,短暂的婚姻没有给庄女士带来幸福,相反让她对离婚感到麻木,把离婚作为解决夫妻矛盾的唯一途径。
庄女士与我私下交流时坦承,她并不想离婚,只是不知该怎么解决与丈夫的分歧。我告诉庄女士,第一,动不动提离婚的做法非常不明智,很伤夫妻感情,她自己必须改变。何况丈夫对她很疼爱,自己要懂得珍惜。第二,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庄女士有姐妹四个,大家都应该赡养父母,她一个人没有必要大包大揽。第三,庄女士不仅要孝敬父母,也要善待公婆,不能厚此薄彼。最后我提出了一个解决方案,由夫妻俩每人每月各出500元作为家庭生活费用,其余工资收入各自自由支配。这样一来就可以避免庄女士为了给父母生活费,而与丈夫产生分歧,丈夫也不用担心妻子乱花钱而影响家庭生活。这时,肖先生主动提出自己愿意每月出700元,庄女士出300元生活费即可。见丈夫如此诚恳,庄女士原先对丈夫的猜疑顿时烟消云散,很快接受了我的调解方案,并打消了离婚的念头,愿意与丈夫好好过日子。
人民调解员 青云
【律师点评】
如何平衡自己的小家和父母的大家之间的关系,应该说对每对夫妻都是绕不过的问题。做得好,家庭和睦,做不好,矛盾激化。本次纠纷中的这对夫妻的问题,就是妻子没有处理好两个家之间的关系,导致了与丈夫的误会和隔阂。希望他们能真正理解调解员的苦口婆心,“好好过日子”。
这里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有关规定。《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中涉及到一个继承所得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如果夫或妻一方是按法定继承,取得遗产的,这部分财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如果有一天夫妻离婚了,配偶是有权要求主张权利的。但如果是按遗嘱继承,其中明确只是归夫或妻一方所有,那么在夫妻离婚时,配偶是无权要求分割的。对于赠与的财产来说的,如果在赠与合同中没有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通常也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除上所提外,不是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都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专用生活品都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孙鸣民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