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唐老先生查出来身体有恙,医生建议静养休息。为此,唐老先生将公司的股份转让给了朋友,安心在家养病。没生病,不觉得有什么,有了病,当然希望家里的环境能更好一点。这样夫妻俩商量着再买一套房子。但因为名下已有两套房,他们属限购对象,不能再买房子,购房的事就被搁置了。一次,和朋友无意间聊天谈及此事时,朋友建议唐老先生夫妇可以把房子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
其实朋友不说,唐老先生也知道这样可以,可他和妻子都有心结,因为儿子当时恋爱的对象,他们并不满意,所以儿子和他们关系有点僵,另外,夫妻俩还怕房子产权登记在了儿子名下,如果儿子有一天对他们不好,又或者结婚了,这套房子怕以后很难能由他们掌控。朋友知道他们的想法后,就给唐老先生出了个主意,可以和儿子签个协议,写清房子的归属,这样就不怕儿子搞事情了。
唐老先生和妻子咨询了我们律师后,和儿子长谈了一番。征得儿子同意,他们以儿子的名义定购了一套房。儿子作为买受人,与上家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和补充合同。儿子也配合唐老先生和妻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这份协议书上明确写明了,这套房屋的实际全部购房款都是唐老先生和妻子出资的,虽然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但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唐老先生和妻子。
前段时间,唐老先生和妻子将自住的房屋出售了,已不再属于限购对象,他们就和儿子提出,把之前购买的那套登记在儿子名下的房子还回来。儿子也没说同意,也没说不同意,就一直拖着不去办。
没办法,唐老先生和妻子再次找到我们,希望能拿回属于他们的房子。作为夫妻俩的代理人,我们将他们的儿子列为被告,要求他协助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唐老先生和妻子名下。
庭审中,我们提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套房屋现产权登记在儿子名下,并不代表儿子是真正的产权人。根据之前签订的协议,唐老先生和妻子有权主张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他们名下,儿子负有协助义务。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唐老先生和妻子的诉讼请求。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