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保委表示,在汽车营销过程中,由于规则的缺失造成竞争的无序,销售商“打擦边球”,用各种营销套路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部分汽车销售商以套餐(除车辆外打包金融、保险、装潢等服务)内的所谓“低车价”招揽顾客,误导消费者,由此引发强制捆绑服务、收费不明示以及捆绑服务价高质低等相关投诉。
而在车辆交付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销售商内部管理混乱,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延迟交付车辆是问题之一,在2018年投诉中,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车辆的投诉近500件。有消费者反映,销售商为了赚取“加急费”,将本应交付给自己的车给了后来的消费者。
交付“问题车辆”更令人心塞。分析表明,交付车辆在2个月内发生各种质量问题的情况多发。原因在于,销售商在车辆交付前的PDI检查大多流于形式,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外观检查都不做,问题车辆被交到了消费者手中。
针对上述问题,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敦促本市汽车经销企业诚信经营,切实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是对车辆和增值服务明码标价,不得以不真实的低价误导消费者;二是促销承诺应真实全面,不得以免费赠送为由逃避责任;三是收取定金应有书面协议,不得以营销话术套路消费者;四是交付车辆应按约履行,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规避违约责任;五是完善流程,落实PDI责任,不得将存在问题的车辆交付给消费者;六是严格履行《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依仗优势地位欺骗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