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实施组织和制度创新,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履行反腐败职责,深入推进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方案》指出,党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省(市)监察委员会,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强化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监督制约。
《方案》要求,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中央成立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试点地区党组织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对试点工作负总责,成立深化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省(市)委书记担任组长。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强化担当精神,密切联系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坚决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试点地区纪委要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试点地区要审慎稳妥推进改革,整合资源、调整结构,实现内涵发展,使改革取得人民群众满意的实效。
新闻解读
■ 监察“全覆盖”覆盖哪些人?
《方案》强调: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对记者说,这一安排是三省市试点改革的亮点之一。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也提出,虽然《宪法》中对国务院的监察工作表述为“监察”而非“行政监察”,但《行政监察法》将监察主体定位为行政监察机关,将监察对象确定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未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纳入,与《公务员法》的调整范围不衔接,存在监督盲区,未能形成全覆盖的国家监察体系,不利于全面、有效行使国家监察权。
李永忠强调,此番《方案》提出“全覆盖”,意味着所有“吃财政饭”的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是监察对象,“不仅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一些行使公权力的群团机构,以及一些学校、公立医院等,都在监察范围之内。”
■ 纪委、监察委员会如何“确权”?
《方案》强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建立健全监察委员会组织架构,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
那么合署办公的纪委和监督委员会,如何界定彼此的权责呢?
习近平在中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之后,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撰文提出,反腐败要迈开“纪检”、“监察”两条腿。
“客观地说,十八大以来,纪检力量得到了充分保证和提升,‘纪检’这条腿走得比较扎实,也走得比较远”,他写道,“但相比而言,在一定程度上,监察力量受到弱化,现在强调监察体系建设,将会使‘纪检’、‘监察’两条腿都迈开大步,克服一腿长一腿短的现象,形成双轮驱动效应。健全国家监察体系的提出,既说明反腐不是一个政党之事,而是一个国家之事,是一个重要的政治问题,也说明反腐将在党内纪律建设的基础上向党外和政府领域拓展,没有任何机构和人员可以成为反腐禁区”。
李永忠也表示,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是分别依据党纪、法律,进行不同层次的监督。一方面要强化党内监督,实现纪法分开,正风肃纪、执纪问责;另一方面要构建国家监察体系,突出监察职能特色,强化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试点地区将为构建国家监察体系摸索经验。 据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