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指出,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另外,婴儿找到后,孩子该给谁?按规定,孩子无法找寻父母的,1岁以下儿童交由民政部门送往福利院,1岁以上儿童在采集其DNA信息后暂时寄养在养父母处。由于这些孩子大多能找到生父母,不符合送往福利院的条件,但如果还给生父母,或许又给他们提供了一次谋利机会。对收养人而言,他们是真心要收养孩子,一段时间后收养者和孩子之间已有了感情,强行拆散无疑是二次伤害。此外,解救后,婴儿按照假出生证明申办的户口需要销掉,但销掉之后,婴儿无处落户,重新办理户口也有着一定的难度。
那么多人“铤而走险”,折射出我国民间收养困局。上海通过正规途径成功收养的案例较少,但在上海市儿童福利院排队登记收养的大有人在。福利院的孩子多患有疾病,许多收养人不愿意收养。《收养法》规定,民间送养方和收养方即使达成协议,也必须具备送养和收养条件,办理相关手续,才能成立收养关系。 本报记者 潘高峰 李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