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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对“抢路”行为更需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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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25日 星期六 放大 缩小 默认   
消防车被“超”不是车德问题
交警部门对“抢路”行为更需严格执法
潘高峰
■ 许多司机对周家嘴双辽路上“车让人”警示标语视而不见,车不减速抢道而过 种楠 摄
  本周,有两条关于路权的新闻值得一议。

  一是本市杨浦交警部门在6条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斑马线前刷上“车让人”标志,呼吁过往车辆礼让行人。另一条是2月16日晚,北京市东直门簋街的一家饭店起火,消防车在赶赴救火现场途中,不仅未获让行,反遭社会车辆并线超车。

  很多媒体在报道这两条新闻时,矛头直指国人“车德”。但实际上,这已经不是简单的道德失范,而是对法律的漠视。这也体现出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恶果。

  据媒体报道,上周五开始,杨浦区中原路217号、周家嘴路辽源路口、平凉路三星路口、政修路复旦附小、中原欧尚超市边门、国定路复旦新闻学院边门等6个没有信号灯的斑马线前,交警部门多刷了三个大字“车让人”,提醒司机朋友在过横道线时减速慢行、礼让行人。此项措施推出后,行人赞赏,但实际上效果有限,能做到的司机寥寥无几。很多司机指出,车让人是应该的,但行人与非机动车违规也不少,这种做法会助长“歪风”。

  且慢论助长“歪风”,先来看看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三个“应当”,不是什么地方规定,不是什么道德要求,而是实实在在的法律。所有驾驶员在培训和考试时,想必也都曾学过、考过这一条款,但为何“车让人”在上海一直遭遇执行难?行人过马路为何往往险象环生?

  另一条新闻更是引发了网友在微博上的讨论。有网友转发了一条名为“看德国人是怎么给消防车让路”的视频,更是引起热议。但在车德、车品的评论中,在“礼让消防车,救人也是救己”的呼吁中,“奔奔交警”林祁斌的发言一针见血:“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正在执行任务时,其他车辆应当避让。”《治安管理处罚法》更明确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通行的,可以处警告或罚款,乃至五到十日的拘留。

  行人比机动车拥有“优先路权”,消防车、救护车等比其他车辆拥有“优先路权”,这些都是法律明文规定,不是应该被讨论,而是应当被遵守。

  当法律被一再地漠视甚至遗忘,应当警醒的不光是违法者,还有执法者。回想一下日常生活中,因为不执行“车让人”而被处罚的司机有多少?那些在消防车、救护车面前耍横的司机又有几个真正付出了代价?“抢路权”,在很多机动车驾驶者眼里,几乎熟视无睹、理所当然。

  看看那些司机面对采访是如何回答的——许多司机表示,斑马线让不让人主要在于司机自觉,与警示没有多大关系。看来,交警部门除了要把“车让人”的标志刷上路口,更应用严格执法把这个标志“刷”在所有交通参与者的心里。

  本报记者  潘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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