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静安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遗产纠纷案一审判决,涉案字画拍卖所得款468万元,由多名被告共同向李蓉支付69.42万余元;现存被告陈仁(化名)处的张大千《片帆野艇》画一幅、王翚《山水十二帧》,归李蓉等7人所有,各占七分之一份额。
父早死幼女被送外地人家
上世纪三四十年代,李蓉的生父母陈重重(化名)、齐凤(化名)共生育了原被告等7人,之后先后去世。李蓉的大哥陈敬于2010年11月11日被法院宣告失踪后,财产由其子女代管。
解放初期,李蓉父亲去世,当时30多岁的齐凤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只好靠变卖家财、字画抚养几个子女,被迫将年仅4岁的李蓉送到老家常州,交由李蓉的亲舅舅抚养。不久,舅舅又将李蓉托给婚后多年未育的邻居李素大(化名)夫妇抚养,舅舅每月支付生活费。
根据相关档案记载,李蓉生父陈重重于1926年在南京参加国民党;抗日时期参加了伪保安团;1949年11月被捕前任国民党浙北行署副主任,于1950年10月28日作为“敌特分子”被判处死刑。
陈重重生前喜欢收藏名人字画,“文革”抄家时,身为国民党遗属的齐凤在抄家财物登记中,记载有上交“字画”8扎。
据陈重重的子女介绍,他们的祖父在清朝做过巡抚。祖父过世后,陈重重继承了不少古董、字画。再加上陈重重任职的几十年里,只要略有闲钱,就一直不停地购买,不断有新的收藏。
李蓉来李家后,受到李素大夫妇的疼爱。1964年9月,17岁的李蓉离开常州赴南京就读,1966年8月又去江西就读。1969年2月,李蓉毕业后被留在江西某厂工作,直到1987年8月调入扬州某工厂工作至退休。
为遗产和兄弟姐妹对簿公堂
1992年1月下旬,李素大夫妇曾以声明的形式写下,李蓉“原名陈蓉,原是陈家子女,因陈某1950年去世后,其母一人无法照料众多子女,故将幼女陈蓉寄养在我家,今特声明李蓉(陈蓉)不是我们所生。”
2010年8月26日,李蓉向法院起诉中称自己是陈家子女,2009年政府发还抄家物资,共有8幅张大千等人的字画。2009年12月,其他兄弟姐妹通过上海拍卖公司拍卖成交了6幅,成交价468万元;另两幅因流拍,现在对方被告手中保管。李蓉认为自己也是遗产合法继承人,要求依法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李蓉还向法院提供了多份证据,包括她哥哥陈善(化名)于1992年1月28日书写的盖有其母私章的声明,证明其母确认李蓉从小寄养李素大家中,双方是寄养关系而非送养;李素大夫妇于1992年1月27日在公证处声明,证实在1950年陈父去世后,其母将李蓉寄养于自己处,由其舅舅每月补贴生活费。根据李蓉档案材料家庭关系申报,证明从1992年就已经明确了她的父母,就是陈重重、齐凤;在李蓉女儿的户口迁移证上,也证明她是齐凤的外孙女。
面对李蓉起诉要求分得名人字画的诉求,陈善等4人辩称,李蓉从小就送给了常州的李素大夫妇抚养,她与李素大夫妇形成了养父(母)女关系,依法不能继承生父母陈重重、齐凤的遗产。8幅名画是母亲齐凤的财产,并非陈重重的旧藏。陈善等人也向法院提供江苏常州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表等证据,证明李素大与李蓉是是父母子女关系,形成了收养关系。
法庭上,李蓉大姐陈芝(化名)却承认,李蓉是她的亲妹妹,认为李蓉应当分得继承遗产。大哥陈敬的财产代管人也表示,对李蓉享有继承权无异议。
法庭上出现两大争议焦点
法院查明,在1995年3月期间,齐凤生前曾向邗江公证处陈述,李蓉没有送给人家,仅是寄养在常州李素大家中。而当时陈善在给邗江公证处出具证明中表述,李蓉是我的妹妹,应该回到陈家子女关系上来,并非是送给人家等内容。
法院还查明,“文革”期间齐凤被抄家,其中有字画一捆。“文革”结束后,由于抄家档案清单中的字画未具名,原物已无法找到。2008年,齐凤生前的单位和有关部门与齐凤家属办理了字画顶退手续。共拿回张大千《独树高逸》画一幅、张大千《松下高士》画一幅、张大千《片帆野艇》画一幅、张大千《仿石涛山水》画一幅、张大千《仕女四屏》画一幅、张大千《江思云帆》画一幅、张大千和张善孖合作的《伏虎美人》画一幅、王翚《山水十二帧》。此八件作品均为清一色民国装裱。
2009年8月,被告之一的李蓉弟弟陈仁(化名)将上述字画委托上海泓盛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拍卖掉其中6幅字画,拍卖得款468万元。而张大千《片帆野艇》画一幅和王翚《山水十二帧》流拍,现该两幅字画由陈仁保存。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一、李蓉与李素大夫妇之间是寄养关系还是收养关系?第二、涉案的字画是陈重重、齐凤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齐凤个人财产?
针对争议法院作出解释
针对争议焦点一,法院认为收养是收养人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人的子女收养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寄养是指未成年的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的特殊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与子女共同生活,将孩子寄托在他人家中,由生父母出资提供子女的生活抚养费,送养人、寄养人之间并无收养的合意,无论寄养时间多长,都不会引起父母子女关系的变化,生父母随时可以领回自己的子女。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明确,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不构成收养关系。鉴于李蓉父亲陈重重原为国民党军官,在当时政治运动不断的社会背景下,李素大夫妇为李蓉能有较好的生活环境,为李蓉的姓名改李去陈,亦符合常理。法院确认李蓉与李素大夫妇不构成养父(母)女关系,李蓉依法可享有继承生父母陈重重及齐凤的遗产权利。
针对争议焦点二,从陈善等人向拍卖行陈述的“陈氏家族关于陈重重先生旧藏作品的说明”中可以看出,陈重重在世时,家中就存有“十几板箱的字书画”;陈重重“在他任职的几十年里,只要略有闲钱,就一直不停地购买,也不断有新的收藏。”陈善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字画为齐凤个人财产,从现有证据看该字画属陈重重与齐凤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起涉及家庭人员众多,字画拍卖金额巨大的遗产继承纠纷案,经静安法院长达17个月的精心审理,最终审定,涉案的字画为陈重重与齐凤的遗产,李蓉与李素大夫妇之间收养关系不成立,李蓉有权依法继承陈重重与齐凤的遗产。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