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我曾办理的一个案子是一起牵涉到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脑出血经抢救后虽未死亡,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长期住院治疗的案例,从现有条文来看,该案例是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的,那劳动者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呢?
该案的当事人梅某是某自来水维修安装公司职工,2010年8月10日下午1点,梅某受单位指派到室外修理水管,工作了2小时后,梅某突然昏倒在地上,后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需进行“开颅血肿清除、去骨瓣减压手术”,然而手术后并发癫痫,一直言语不清,右侧上下肢体活动受限,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梅某伤残后,其家属陈女士找单位交涉,单位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后拒绝继续支付后续费用;申请工伤鉴定,劳动保障部门拒绝受理;找当地律师,律师不愿代理。拒绝陈女士的共同理由,正是本文开头时的那种观点。
看着无助的陈女士,我代表我所在的上海君康律师事务所接手了此案。我整理了如下办案思路:1.该情形是不是中暑?如果是,可以视为工伤。2.如果不是,那么引起疾病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由于工作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那就应该不能完全排除工伤的可能性。另外在诉讼的技巧上,主要是强化调解结案,一是律师先出面进行调解;二是进行工伤认定的同时,通过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进行调解;最后,如果认定不是工伤,则进行行政诉讼,同时由法院进行调解。
随后,我开始着手进行调查:收集了梅某作业当天的气象资料,当天温度高达36.2℃,但到作业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又收集医院病历后,初步确定不是中暑;随后找权威医学专家了解脑出血的有关知识,同时对一同作业的人员进行走访调查,查明当时工作的情况,收集了类似伤残得到工伤认定的案例等一系列材料,初步确定梅某的疾病主要是由于工作环境恶劣(温度高达36.2℃),缺乏高温作业安全保护条件,以及超强度劳动引起的。据此,我认为梅某的伤残应认定为工伤。
最后,案件的处理也基本按当初的设想进行。在与用人单位谈判、劳动保障部门调解未果后,最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过律师和人民法院的共同努力,并考量律师提交的相关证据,双方当事人重新回到谈判桌上,达成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偿23万元结案的协议。
法律规定是刚性的,但从看似不符合法条规定的表象中,寻求合法、合理的那个诉求,正是我作为律师所要努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