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月庭于1993年到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天洋食品厂工作,至2007年一直为临时工。为早日转为合同工,提高工资、福利待遇,吕月庭决定用注射器向冷库中的速冻饺子注射甲胺磷,试图制造事端,引起厂方重视,借机提出要求。2007年7、8月间,吕月庭利用工作之便进入冷库,用一支5毫升注射器向速冻饺子等产品中注射甲胺磷未遂;同年10月至12月间,吕月庭使用一支20毫升注射器,先后三次进入冷库向多箱速冻饺子内注射甲胺磷。作案后,吕月庭将注射器抛弃于天洋食品厂同一收水井中。被注射甲胺磷的饺子销往日本国千叶县市川市、千叶县千叶市、兵库县高砂市和我国承德市后,14人食用后中毒,其中13人身体受到不同程度损伤:1人重伤,6人轻伤,6人轻微伤。案发后,天洋食品厂全面停产。截至2010年1月28日,该厂产品召回运费、封存产品保管费等损失1543433.89元,封存产品超过保质期限损失2125396.40元,封存食品原材料超过保质期限损失1875677.31元。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吕月庭的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且致人重伤、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应依法惩处。
日本驻华使馆官员、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