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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21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详解]为何对失职监护人“亮剑”
  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年内将推出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与司法裁判的对接机制。这一机制的核心内容是通过法律程序剥夺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人的监护资格。

  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认为,设立这一机制是法制对失职监护人的“亮剑”,改变一度太过“温柔”的处置方式,对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现状 规定零散措施柔性

  在我国,对培养孩子这样一个关系着国家民族未来的大事,目前还缺乏对其资质的要求。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说:“父母法律责任越小,孩子越危险。如果法律不能‘强行按下’个别父母高傲的头,让他们认真反思和学习怎么做父母,对未成年人不当教育、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就可能会层出不穷。”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介绍,我国1987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是在立法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规定的监护制度,但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变化,现行规定已不能满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需求,导致相当一部分未成年人因为得不到有效监护而陷入困境。

  张雪梅说,虽然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对监护人的失职行为规定了训诫、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但这些规定零散、措施太柔性,难以发挥作用。对监护人的这类行为屡教不改的情形,也很少能够进入司法程序,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未成年人如何安置也是一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也坦言,近期发生的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都说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是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

  呼吁 建立国家监护制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在法定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又没有其他人员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张雪梅认为,这一规定已严重脱离社会实际,应取消这一规定,建立国家监护制度。

  立法 适时推动相关修改

  全国妇联协调处处长张彦红指出,我国立法比较强调亲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但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规定却不甚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监护的举措规定得不具体,对有过错监护人的惩戒措施也缺乏可操作性。建议修改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此外,刑法修正案今年拟做修改,相关条款也应有所体现。(据新华社北京1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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