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仅仅半小时不到,张琦在一次出库左转时,看到前方另一辆教练车因故障停在路边,另一名学员陈明正在推故障车,此时张琦却突然驾车失控,一头撞上故障教练车和推车的陈明,陈明而后又撞到花坛内的树上,当时就伤重不起,失去了意识。
据悉,张琦是因为见到前方有车,慌忙之间想要停车却将油门当作了刹车踩下。事故造成后,张琦也吓坏了,跟着救护车去了医院,垫付了抢救费用,可是陈明还是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陈明的家属不仅要求张琦支付死亡赔偿金,还觉得张琦应该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张琦表示虽然自己愿意赔偿,可是她认为主要的责任还是在驾校教练沈俊身上,如果不是他放任学车不久的自己独自驾车练习,惨剧也不会发生。
那么,教练沈俊是否应该为陈明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呢?
【嘉宾律师点评】
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程安卿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过程中有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本案中学员张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律,危害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毫无疑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其又正处于驾照学习过程中,所以应当由教练员沈某承担责任。
但教练员并不是当然地必须为其学员所有的行为后果买单,即如果学员的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是当事人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的结果,而教练员已经尽到适当的注意或者采取了必要的制止措施后,仍没有能够避免违法行为或者事故的发生,则可以免除或者减轻教练员的责任。
教练人员在教授驾驶技术的过程中,应当随车指导。由于学习驾驶的学员尚不具备独立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因此这不仅仅是对其工作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学员行车安全和道路安全的基本保障。在此提醒各位驾校学员及教练员注意道路行车安全,避免此类悲剧的再次发生。
傅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