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来电话的是我代理的一个案件的委托人杨先生。杨先生在一家大型外资企业从事销售工作。除了销售产品的个人佣金,杨先生还可以通过发展下属的销售团队,收取团队销售公司产品的5%的业绩提成,下属人员越多,提成越多。这样的激励措施使杨先生对这份工作充满了热情。不到一年的时间,他就相继发展了6代下属50余人的团队,有了团队销售业绩5%的提成,成为了高级销售主任。可是,正当杨先生以为自己的事业步入正轨,准备大展宏图时,公司却在工资上动起了手脚。
从2012年4月开始,公司开始以杨先生的团队成员有“低价销售”等各种理由扣发杨先生及其团队成员的工资收入,并且对于扣款的具体事项也未作说明。为此,杨先生曾多次与公司的领导进行交涉,但是,公司的高管仍未说明原因,扣款的行为却也没有停止。
杨先生对此感到十分气愤,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他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该外企公司支付无故扣发工资共计17万元。但是,杨先生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证据准备不充分,劳动仲裁委员会仅仅支持了不足3万元。
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杨先生通过电视节目找到了我。该案开庭以后,我向法庭提交了大量新的证据,根据外企公司制定的“员工考核制度手册”的规定,公司在发现销售团队的下属员工有低价销售的具体行为时,可以考核销售团队负责人的工资等收入,但必须向销售人员说明具体的低价销售的产品、产品的数量、产品销售的地方、具体的销售人员等。可该外企公司从未说明扣款的具体事项,其做法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我的代理意见得到了主审法官认可,最后,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补偿杨某8万元工资的调解协议。此后,我也积极协调督促外企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将8万元支付到杨某的银行账户。
案子算有了一个圆满的结局。我的心得是办案要从细节入手,把握案件的关键点。尤其是为弱势群体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发挥律师的社会责任感,认真为当事人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惠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