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来让人难以置信,如此巨额的赔偿,起因却是一次再普通不过的电瓶车超越自行车引发的意外事故。
2012年5月一天下午,63岁的李老伯骑电瓶车外出办事。沿中山北路从立交桥下来驶过骊山路时,与同向骑自行车的60岁的张大妈相遇,李老伯想从张大妈的左侧超车,可就在一瞬间,电瓶车的右前侧碰到了张大妈自行车的左后侧,张大妈连人带车倒在地上,当即不省人事。经送附近医院急救,张大妈被诊断为严重脑外伤。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张大妈伤情的后遗症达到一级伤残,受伤后除了360天到390天的休息期外,还需要长期补充营养以及护理依赖。在最初的急救治疗期间,李老伯共向张大妈支付了14.3万余元。后来双方因赔偿金额产生矛盾,去年7月,张大妈将李老伯告到了长宁区法院。
经过逐项计算,原告方以事故责任书为依据,要求被告方承担全部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5.8万余元。被告方同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认为原告的多项诉讼请求数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法庭试图为双方进行调解,但终因双方主张太过悬殊,调解没有成功。经公开开庭审理,法庭按照法律规定及司法鉴定意见,对原告张大妈的各项诉讼请求逐一进行了审查核定,随后作出如前所述的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傅君在阐释判案理由时表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被告骑电瓶车超越前车时妨碍前方正常行驶的车辆,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是构成本起事故的唯一原因,原告无过错行为。”被告具有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傅君表示,经鉴定,本案原告的伤情达到一级伤残,需要长期营养及护理。180万元的赔偿数额主要由残疾赔偿金(80.3万余元)、护理费(39.7万余元)、营养费(29.2万元)、医疗费(24.3万余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构成。
章伟聪 (本文由长宁法院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