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协委员张宁、吕红兵建议:借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与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共同设立(包括铁路中级法院,“三块牌子一个机构”,“审判独立、行政(党务)合署”)的先例,本着“精简、高效、扁平化”的机构设置原则,可以考虑上海金融法院先行设立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海各基层法院审判的各类金融案件的上诉,并依法受理属于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金融案件。在条件成熟的适当时机,考虑设立独立成建制的上海金融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