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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9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新民新语
除了动手,还能干啥?
曹 刚
  曹 刚

  几天前,上海轨交8号线上,一个年轻男子因随地吐痰遭其他乘客指责后,反而对众人破口大骂。一名围观男子现身,对其连踢带打,未遭还手。

  从网络视频看,年轻人确实很过分,车内吐痰,有错在先,毫无悔意,嚣张至极。难怪许多网友对打人行为点赞,认为挨打活该。但冷静后一想,不禁为这个“路见不平一声吼”的乘客多了一分担心。

  万一出手较重,致对方轻伤或轻微伤,要不要负法律责任?也许很多支持者觉得,动手打人的理由很充分,道德上无可厚非。但在法律层面,别人吐痰或爆粗口,不会让打人变得合理合法。这就是担心的由来——动手者的本意是为了“惩恶扬善”,却可能因此受到法律制裁,惩罚甚至比吐痰和骂人更重。

  碰到蛮不讲理的乘客,全车厢人都觉得他欠揍,是否可以树起正义的旗号,狠狠教训他?以暴制暴终归不是好办法。但问题是,除了动手,还能干啥?或者说,谁出手,更合适?

  《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应该由轨道交通企业责令吐痰者改正,处警告或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权警告、罚款、责令改正的,不是个人。

  有法可依,关键还看执法。轨交车厢内环境特殊,嘈杂拥挤,较易发生纠纷,执法难度却不小。看到吐痰等违法行为后,如何尽快通知有执法权的轨道交通企业?举报热线或微信有没有开设?宣传力度够不够?

  在离事发地最近的一站,执法人员能否及时到位处理纠纷?人手够不够?执法严不严?如果稍有拖延,违法者和目击者可能早就下车离开了。

  另外,在纠纷的萌芽阶段,能不能充分利用车内广播?根据车内高发的违法行为,提前录制相应的语音提醒,告知违法后果,可能比众乘客群起而攻之更有效。

  既然拥有地方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轨道交通企业就应该担负起责任,行使好权力,制定更详细的预案和细则,化解纠纷,惩治违法,不能老指望无权执法的乘客拔刀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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