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今日电 (驻京记者 鲁明)最高法今天上午举行新闻发布会,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发布司法解释。该《解释》共22个条文,结合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对不动产物权与登记等问题作出相应规定,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明确物权受案范围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实践中未经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就不能取得及享有不动产物权的理解,导致出现民事、行政审判部门互相推诿以及民事裁判与行政裁判冲突等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解释》从两个方面作出规定:案件受理上,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而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受理及审理;从诉讼中不动产登记簿证明力的角度,规定对发生争议的不动产物权归属的最终判断,应当依赖于对原因行为或基础关系的审查,故在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其诉讼请求。
细化优先购买权
《物权法》确立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但表述简单,导致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实践运用及司法判断标准不一,严重影响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功能的发挥。《解释》对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了细化,分别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起始条件、同等条件的认定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规定善意认定标准
《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但理解上存在诸多争议,与善意取得相关的纠纷常见,存在于物权确认纠纷、执行异议之诉等纠纷中,更为广泛地遍布在合同、侵权乃至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
《解释》规定了“善意”认定的基本标准,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解释》还分别就诉讼中由谁承担举证责任、不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非善意的认定、动产善意取得中受让人重大过失的认定作出具体规定。
回应“推广街区制”
近期“城市规划管理意见”里面提到新建住宅要推广街区制,已建小区和单位大院要逐步打开,道路将公共化,大家都很关心,这会不会与我们现行的《物权法》相关解释相违背?程新文就此表示,现代化城市建设需要我们有新的理念和探索。目前,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这一意见属于党和国家政策的层面,涉及包括业主在内的有关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还有一个通过立法实现法治化的过程。作为人民法院,我们将密切关注,并积极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