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第二类疫苗。疫苗批发企业可以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其他疫苗批发企业销售第二类疫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但许多地方政府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时,将生产企业可以销售的规定“忽略”,而将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供应疫苗的选择性规定,变为强制性规定,形成垄断经营。
据调查,有相当多的县级疾控机构作为一级批发商向供应商订货,再转批发给其他接种单位,只是从账面上转了一次手,货源仍在生产企业或经销商的仓库中,供货也须由经销商负责配送,疾控机构从中挣到的批发差价加成可达10%—30%。
为了降低成本,有些接种单位,比如医院、乡镇卫生院想方设法绕过县级疾控机构寻找廉价货源。于是,便给一些不法分子创造了非法经营二类疫苗的机会。
鉴于此,亟须对二类疫苗流通体制进行改革。比如,省级人民政府或其疾控机构面向全国的疫苗生产企业公开招标,接种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按照首次批发的价格直接向中标企业订货。县级疾控机构作为接种机构,不得经营二类疫苗的批发业务。这样,减少中间流通环节,便于监督管理,还可以降低二类疫苗的零售价格。(孙东东 刊今日人民日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