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父母出资把这套房屋购买为了产权房,产权证上写了父母的名字。父母过世后,小弟一家三口继续在此居住。父母过世五年后,大弟和小弟两个人写了一份家庭协议,约定老房子是父母留下的遗产,三位子女都有继承权,经协商,将大弟的房子继承权买断,折合现金15万元,由小弟支付。这个协议上虽有谢先生的签名,但这个签名是小弟代签的。大弟在收到小弟支付的15万元后,给小弟写了张收条,并在收条上写上了,房子由小弟住,就按45万元平分,如果以后房子动迁或出售的,价格超过45万元的则需补偿超过的费用,若低于45万元的,与大弟无关。在这张收条上,小弟也签了字。
去年,谢先生无意间得知了这个协议的事,兄弟间有了矛盾,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三兄弟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确认老房子由三兄弟继承,同意直接变卖房屋后所得钱款一分为三,每人三分之一。之后,谢先生和大弟将小弟告上法庭,要求按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来继承老房子。
审理中,三兄弟一致确认了房屋现在的市场价。同时,谢先生提出房屋归他所有,由他按确认的房屋市场价给两位弟弟经济补偿,大弟和小弟也都同意按这种方式继承。但小弟认为虽然在家庭协议签订后,三兄弟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但是两份协议内容是相同的,而且他已将15万元给了大弟,家庭协议已履行完毕,所以应按家庭协议的内容履行,而非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大弟的继承份额应归他所有。谢先生的大弟在庭审中同意将15万还给小弟,并愿意支付相应的利息。
本案中的三兄弟就父母所遗房屋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了一致意见,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所以这份人民调解协议书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父母所遗房屋应该按人民调解书的约定予以处理,即由三兄弟各得三分之一。
虽然大弟和小弟曾在之前达成过家庭协议,由小弟将大弟的继承权买断,并支付15万元钱款,但从家庭协议及收条的内容,可以看出这15万元是以房屋价值45万元为基础约定的,如价格超过45万元的,则需补偿超过的费用。而且这份家庭协议只是大弟和小弟两人订立的,由于本次继承涉及三兄弟,且三兄弟于事后另行确立了继承事宜,订立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其中并没有约定继续履行之前的家庭协议。因此小弟提出以家庭协议的约定为由,认为不应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没有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房屋归谢先生所有,由谢先生给付两位弟弟相应的补偿款。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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