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6:新民法谭
     
本版列表新闻
     
2016年05月13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叔侄的共有之争
  季先生拿着侄子小伟的起诉材料找到我们,起因是家里房子的事。这套房屋原来是季先生母亲承租的公房,2000年,季先生出资将这套房屋购买为了产权房,当时用了母亲的工龄,在与母亲协商后,产权人确定为季先生和母亲两人。购房时,这套房屋处有父母、季先生一家三口及小伟的户口。小伟出生后,户口是和他的母亲在一起的,后迁到了这套房屋处,但小伟实际并没有在这套房屋内居住,这套房屋长期由季先生一家三口和父母一起居住生活。

  去年,季先生的父母相继因病过世,早在父母过世前,小伟的父亲,也就是季先生的哥哥因意外死亡。自小伟的父亲过世后,小伟就和季先生及季先生父母很少来往,逢年过节,父母想看看这个孙子,给他打电话,他都不来。虽然小伟这样做,但季先生给父母办丧事时,还是通知了小伟,这次小伟倒是参加了葬礼。本来季先生以为小伟良心发现,可没想到的是,在处理父母的遗产时,小伟就提出,当时购买产权时他并不知情,他是符合同住人资格的,也从未放弃过同住人的权利,因此,他也应享有房屋产权份额。季先生当然不同意小伟的意见,这样小伟就将季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是这套房屋的共同共有人。

  在庭审中,针对小伟的诉讼请求,我们提出,小伟仅是户籍在这套房屋处,在这套房屋购买为产权房时,小伟并没有实际居住在这套房屋内,他并非是房屋的同住人。而且根据购买时的相关规定和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对象,为获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在住所地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满18岁的同住成年人。这套房屋购买产权的时间是2000年,此时小伟还未满18岁,所以小伟不符合上述购房对象的要求,他主张产权共有并没有任何依据。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驳回了小伟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黄华明 律师

     
放大 缩小 默认   
   第A01版:一版要闻
   第A02版:时政·要闻
   第A03版:要闻
   第A04版:新民眼
   第A05版:评论/随笔
   第A06版:民生速递
   第A07版:上海新闻
   第A08版:上海新闻
   第A09版:上海新闻
   第A10版:上海新闻
   第A11版:互动
   第A12版:社会新闻
   第A13版:中国新闻
   第A14版:中国新闻
   第A15版:国际新闻
   第A16版:国际新闻
   第A17版:目击
   第A18版:文体新闻
   第A19版:文体新闻/文娱
   第A20版:文娱/文体新闻
   第A21版:文体新闻/体育
   第A22版:体育/文体新闻
   第A23版:文体新闻/体育
   第A24版:财经新闻
   第A25版:夜光杯
   第A26版:夜光杯
   第A27版:连载
   第A28版:阅读
   第B01版:军界瞭望
   第B02版:人物/军界瞭望
   第B03版:军界瞭望/战例
   第B04版:兵器/军界瞭望
   第B05版:新民法谭
   第B06版:新民法谭
   第B07版:新民法谭
   第B08版:新民法谭
到底以哪份协议为准?
叔侄的共有之争
母子情薄为哪般?
扫一扫申房为你解忧
扫一扫,房产律师在线答疑
二维码扫描
怎么样才能把房子买成产权房?
“捍卫正义、维护公平”
新民晚报新民法谭B06叔侄的共有之争 2016-05-13 2 2016年05月13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