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读到一起行政诉讼的“奇葩”案例。
2012年,长沙一名环卫工人因突发心肌梗塞死亡,长沙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家属认为应认定为工伤,于是向区一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家属上诉,长沙市中院二审判决,认定人社局作出的决定书依据的主要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要求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然而,长沙市人社局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从此,这件事变成一个死循环。家属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依然是一审败诉,二审判决撤销人社局决定。接下来,人社局第三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家属第三次提起行政诉讼,经历了相同的过程和结果后,2015年11月,人社局第四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这次,家属不再提起诉讼,因为,“法院判决成了一纸空文,再告也是相同的结果”。
家属会不会寻求其他途径实现诉求,不得而知,但他们一定对司法途径失望至极。法院虽然能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决定,却对其重新作出相同决定无可奈何。行政机关的做法,表面上是执行了法院判决的要求,实际上却可以说是一种变相抗拒,认为法院的判决不对,因而“固执己见”,反正“你奈我何”。这算不算一种“执行难”呢?应该可以算。何况,《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这种变相抗拒,显然是对司法权威的消耗。法院判决了也没用,那人们以后还要不要走司法途径?还要不要相信法律?行政机关不认同法院判决,倒也未必是行政机关没道理,但走的应该是法律程序,比如申请再审,而不是自恃“有理”,就一次次变相抗拒法院判决,迫使家属知难而退。这消耗的,不只是司法权威,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又被磨掉了多少呢?
这样的死循环,应该找到办法去打破。行政机关如此行为的性质,及相应的规制办法,都应当有所明确。不要让人一次次发现自己在原地打转之后,丧失对法律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