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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论语
“不强迫自证其罪”须成为铁律
潘洪其
  潘洪其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其中强调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等等。

  刑讯逼供是公安司法工作中的“毒瘤”,也是制造冤假错案的“毒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次五部门印发《意见》,主要目的之一即为了消除刑讯逼供“毒瘤”。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由此才能摆脱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过分依赖,才能最大限度防止刑讯逼供,也才能坚决排除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推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按照裁判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推动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认定证据,依法作出裁判。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坚决排除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形成上述良性司法链条的基础,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是贯彻“无罪推定”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意见》所强调,“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如果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侦查、审查收集的证据无法举证嫌疑人有罪,检察机关就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或撤诉决定;如果因检察机关把关不严,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了起诉、审判程序,人民法院也应按照“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简言之,既然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内,任何机关和人员都不能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加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如果不能通过合法手段举证嫌疑人有罪,那么嫌疑人在法律上就是无罪。“不能强迫自证其罪”作为一条铁律,不但在公检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中必须坚持,在公安司法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中也必须坚持。

  事实证明,违反“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后果,往往是大搞刑讯逼供,进而酿成冤假错案。因此,不但要在公检法机关侦查、起诉、审判中,及时发现、依法查处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的行为,还要严格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在纠正冤假错案过程中,严肃追究当初强迫嫌疑人自证其罪的人员的法律责任。

  (相关报道见A12·中国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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