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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8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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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执行是关键
朱昌俊
  朱昌俊

  刑讯逼供、非法证据排除不力,一直是制造冤假错案的关键推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7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方面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和排除程序,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随着近年来对冤假错案的纠偏进入快车道,非法证据的排除,越来越受到重视。过去相关司法部门也出台了不少规定,重申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重要性与执行方案。如今年2月,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就提到“在审判过程中,要以更高的标准依法认定、坚决排除各类非法证据”。而此次规定,最大的亮点在于,它是由“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贯穿到从侦查、起诉到辩护、审判的整个司法环节。

  《规定》既强调了要严禁刑讯逼供,禁止公民自证其罪,也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的条件。这恰恰抓住了冤假错案的要害。现实中,刑讯逼供与非法证据排除不力几乎是“孪生兄弟”。因为办案机关若依赖刑讯逼供和公民自证其罪来获取证据,那么必然对排除非法证据欠缺动力;反过来,排除非法证据不力,也就是间接纵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所以,只有同时禁止刑讯逼供和加大非法证据排除力度,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

  严格说,不管是这次“两高三部”发布的《规定》,还是此前一些司法部门单独出台的司法解释,都是对既有法律相关规定的重申。而重申的目的,除了是对既有规定的细化和完善,更多还是对规定执行的敦促。就冤假错案防范来看,当前我们最缺乏的,其实并不是规定,而是对规定和程序的严格执行。

  因此,这次《规定》为防止刑讯逼供禁令和非法证据排除出现“空转”,提出了两点要求,值得重视。一是,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且录音录像是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这就要求,任何经由讯问得来的证据,都该有完整的录音录像进行背书;二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这实质上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对非法证据“申诉”的权利,可对办案机关形成一种外在的监督压力。

  冤假错案的具体案情各有各的不同,但冤案错案形成的逻辑与漏洞,却大多相同。非法证据排除不力,就是最“致命”的共同因素之一。现在,相关规定又一次重申和强调加大非法证据排除力度,希望从侦查、起诉到辩护、审判的每个环节,都能担负起责任,将之不折不扣地落实,真正筑牢防范冤假错案的执行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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