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0: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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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07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房拆迁引发的家庭纠纷
孙洪林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546661
  司老先生家里的老房子在解放前就有了,上世纪50年代初土改登记时,老房子登记在父亲、大哥、二姐、司老先生和小妹名下。之后,父亲因病过世,老房子无人居住,就被司老先生堂哥一家占了。

  上世纪90年代初,房屋管理部门核查产权时,老房子中的一部分才得以登记在了司老先生名下。当时司老先生填写申请时,明确房屋是祖传私有房屋产权,权属性质是国有,用途为住宅。产权登记时,列明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用途为农民住宅,所有权性质为私有。当时,大哥已过世,因此房屋才登记在司老先生名下。但私下,司老先生和大哥的妻子及子女约定房屋两家一家一半。后来听说房屋要拆迁,那时大姐已因病过世了,二姐和小妹出具了字据,同意房屋归大哥和司老先生两家所有。而去年,司老先生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取得了一定的征收补偿利益。此前,大姐夫已过世,二姐、小妹以及大姐的子女作为原告,将司老先生以及大哥的妻子和子女告上法庭,要求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本案中的房屋是私有房屋,在50年代土改时,登记在父亲、大哥、二姐、司老先生和小妹名下,故房屋应属于他们五人共有的财产。原告所称土改登记仅为居住人口登记,应由父亲一人有所有房屋产权,与政策不符,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父亲、大哥死亡后,他们各自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可作为遗产进行继承。在父亲和大哥没有留遗嘱的情况下,他们各自的遗产应适用法定继承进行分割。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前,二姐和小妹出具字据确认房屋归大哥和司老先生兄弟二人所有,虽然鉴定结论为无法判断字据上二姐的签名是否是其本人所写,但结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其他相关事实的认定,二姐在无法证明其签名是伪造的情况下,应由她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可以认定是她们两人已放弃对房屋享有产权。

  大嫂和其子女,以及司老先生考虑到亲情,同意父亲所有的份额由两位姐姐和小妹三人平分。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据此判决所得的征收补偿利益中,二姐、小妹和大姐的子女、取得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其余征收补偿利益归司老先生、大嫂及其子女所有。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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