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0: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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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07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经公证的赠与合同需遵守
黄华明
  刘先生是家里唯一的儿子,从小父母和两个姐姐就对他疼爱有加,但他没有因为家人宠爱,就飞扬跋扈,不思进取,从小就听话、懂事,学习也不错。后来因为历史原因,刘先生没能继续学业,工作后,他一如既往地踏实肯干,深得领导和同事的好评。平日里,刘先生对父母特别孝顺,有什么好的,都会拿给父母,每逢父母生日,刘先生都会庆祝一番,节假日还会抽时间带父母去旅游。父母有了刘先生这样的儿子,当然是人前夸到人后。

  早在十多年前,父母就和刘先生一起前往公证处,签订了《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赠与合同》中约定,赠与人父亲和母亲将他们名下的房屋无条件赠与刘先生,刘先生表示同意接受。此后,这套房屋仍由父母居住使用。父母以为既然办理了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这事就肯定不会再有别的问题了,也就没有想着再去办理产权过户。而刘先生因为父母在世,不想让父母觉得自己有什么想法,也就没有提要求产权过户的事。去年,父母先后因病过世,而刘先生无法自己去办理产权过户。他就去和两个姐姐商量,大姐是同意帮着刘先生想办法,还称如有需要,她会协助刘先生办理产权变更的手续,可二姐却既不表态同意帮着刘先生办理产权过户,也不明说不同意,发展到最后,二姐连刘先生的电话也不接了。于是过户的事又拖了很久。

  后来,实在没有办法了,刘先生找到我们。听了他的讲述后,我们收集、调查证据,并撰写了起诉状,将两位姐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归刘先生所有,两位姐姐配合刘先生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庭审中,我们提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本案中,经公证的《赠与合同》是父母和刘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鉴于父母先后过世,且生前未留有遗嘱,两位姐姐作为父母的法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赠与合同》中父母应尽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义务,就由父母的继承人即刘先生和两位姐姐承继。因此,刘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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