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年度总支出的10%。”
——表决稿调整了公募基金会的管理费占比比例,明确提出从15%降至10%。3月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
“将管理费占比的上限界定在10%,是在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有关内容的基础上规定的,并充分听取了一些基金会、社会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民政部门根据基金会管理的实践作了认真研究和测算,这样规定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管理费占比的上限界定在10%,与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的精神是相衔接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
“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等。”
——《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管理费用”的定义。表决稿中将草案中的“管理成本”改为“管理费用”。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慈善法表决稿对“骗捐”做出规定。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表决稿还增加捐赠人“诺而不捐”的例外情形规定。
“较此前几次审议草案,最终面世的慈善法提高了相关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此前草案中,对于有关违法行为规定‘可处一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而表决通过后的慈善法将相关表述改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中国首部慈善法,该法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做出规定,明确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该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依法扶危济困,开启全新‘善时代’。”
——媒体评论。
本栏编辑 姜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