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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7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慈善活动管理费用不得超过10%”
姜燕
  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法引起广泛关注,尤其是公募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时管理费用的比例问题等更成为审议时讨论的焦点。对这些问题,表决稿给出明确规定。

  “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年度总支出的10%。”

  ——表决稿调整了公募基金会的管理费占比比例,明确提出从15%降至10%。3月9日提交大会审议的草案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

  “将管理费占比的上限界定在10%,是在国务院基金管理条例有关内容的基础上规定的,并充分听取了一些基金会、社会团体的意见和建议,国务院民政部门根据基金会管理的实践作了认真研究和测算,这样规定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管理费占比的上限界定在10%,与慈善组织应当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并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的精神是相衔接的。”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解释。

  “管理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等。”

  ——《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管理费用”的定义。表决稿中将草案中的“管理成本”改为“管理费用”。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慈善法表决稿对“骗捐”做出规定。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表决稿还增加捐赠人“诺而不捐”的例外情形规定。

  “较此前几次审议草案,最终面世的慈善法提高了相关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此前草案中,对于有关违法行为规定‘可处一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而表决通过后的慈善法将相关表述改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是中国首部慈善法,该法对慈善活动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在规范慈善组织设立运营、慈善财产来源和使用、开展慈善服务、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等方面做出规定,明确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该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依法扶危济困,开启全新‘善时代’。”

  ——媒体评论。

  本栏编辑 姜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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