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部分证明文件系基于社会管理需要而对居委会法定职能的延伸。例如,基于居委会具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社区流动人口等职能,由居委会出具居住证明、健在证明等,已经成为常态化的操作方法。这一方面是因为居委会的工作内容、相对中立的地位以及与社区居民较为紧密的联系,使其具有掌握相应信息并进行见证的条件,另一方面也受制于部分证明事项在目前的社会管理体系下缺乏更适宜、更具公信力的机构或组织承担起这样的职能。但是,对于户籍、婚姻状况、亲子关系、社会保险情况等属于相关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居委会在客观上无法掌握也不属于其工作内容的事项,从证明资质及义务负担的合理性而言,不应由居委会承担证明职能。
陈婷婷 (长宁区法院民一庭法官)
王蔚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