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6万元后躲猫猫
2012年8月20日,张女士与在上海经营餐饮的外国男子马丁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她原本承租的莫干山路房屋转租给马丁经营的餐饮公司办公使用,租期至2017年8月31日止。
2013年4月马丁本应支付第二季度房租时,却仅支付了一半不到的租金。同年7月25日,张女士到莫干山路房屋催讨租金时,却发现马丁正在搬离,并称不再继续租借,要求解除合同。张女士和马丁协商不成后,为降低损失,只好重新收回房屋并恢复马丁在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的改建,产生修缮费用1.3万元。
之后,张女士又多次找寻马丁解决问题,但马丁去向不明,消极躲避责任。张女士只得向普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马丁返还恢复改建房屋的款项、拖欠的租金和解除合同的违约金共计6万余元人民币。
2013年11月25日,普陀区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张女士同马丁所经营餐饮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判决张女士退还马丁保证金1.5万元、判决马丁经营的餐饮公司支付拖欠张女士的租金人民币3.75万元、违约金人民币1.5万元、房屋修缮费用1.35万余元,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迫于压力终于还款
等来了胜诉的张女士,却迟迟等不到判决的履行。她再次向普陀区法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仍无动于衷,且该餐饮公司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经执行法官调查了解,该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丁为丹麦国籍,遂即对马丁作出限制出境决定书。
但被采取限制出境强制执行措施后,马丁仍未意识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还试图跑去北京、广州等口岸出境,均被早有准备的执行法官拦截在中国境内。面对狡猾的老赖,执行法官没有放松执行,反而进一步加强边控措施。“边控措施”即《民事诉讼法》255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实际操作中,边控每期时效为3个月,到期后需执行法官再次续期边控。就这样,执行法官从2014年1月29日开始,每隔三个月就对马丁更新一次边控措施,不厌其烦的“死磕”敦促马丁履行判决文书的义务。
在此期间,马丁还寻找各种借口联系法院要求解除边控措施,但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官一边坚持每三个月一次,更新边控措施与其“死磕到底”,一边向马丁告知,再不自觉履行义务,法院将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彻底粉碎了马丁逃避义务的幻想。今年6月,在连续实施第14次边防布控措施后,马丁迫于压力,主动前往普陀区法院履行义务。最终,执行法官经过三年的不懈追击和14次连续限制出境措施,追回了6万多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