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小张为某公司卸货,卸货完成后站在货车车厢与卸货平台之间的活动卸货板上做收尾工作。然而未等收尾结束,货车司机即启动货车,致使小张身体失衡摔下货车受伤。小张向保险公司理赔,不料遭到拒绝,理赔人员称活动卸货板一边搭于车上,相对边搭于卸货平台,小张从卸货板上跌落,既不属于“第三者”也不属于“车上”乘客,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见索赔无望,小张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官认为,伤者身份的认定应把握两个标准:时间上应是事故发生致使伤者受伤的瞬间,空间上应是致害瞬间伤者所在的位置。法官反复查阅了监控录像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资料,判定卸货板虽然搭在车厢和卸货平台之间,对涉案车辆而言当属他方搭搁之物。第三者责任险解决的是对外责任,由于小张摔下卸货板的瞬间并不视为从车内跌落,而是由于车辆启动行驶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商业保险中应视为第三者。小张因摔伤遭受损失应该属于商业保险中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法院最终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