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吴华在签合同当天支付1万元定金后,就没有继续按照合同的约定付款。迟迟等不来付款的黄冠认为吴华的行为已经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合同,并由吴华支付违约金20万元。
吴华辩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当购房者逾期付款达15天以上时,售房者有权解除合同,但黄冠并没有如期提出过解除合同,故解除权已经丧失,而且自己未及时支付房款是由于自己的购房款晚了几天才筹到,现在可以也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除合同。
【律师点评】
合同解除法律后果,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原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虽不再具有效力,但合同中关于解决争议的方式及结算条款仍然有效,对合同解除后的善后问题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履行的部分可以按照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和清理。因此,对于因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非违约方在根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合同权利的同时,法律并不免除违约方的责任。因为一方的违约行为已经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客观存在,如果违约方不担责,对非违约方不公。所以,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的,违约方仍应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因为合同的解除而免除其应负的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两人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吴华未按约支付房款的事实清楚,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由于吴华的违约行为已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故合同应予解除,并支付了相应的违约金。
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主任郑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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