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新民网记者 李欣 萧君玮)路遇他人突发疾病,你敢不敢施以援手?在现场紧急施救过程中,如果对患者造成损害,会不会因此承担法律责任?今天,被公众称为沪版“好人法”的《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草案)》提请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审。新民网记者看到,《条例(草案)》中明确,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鼓励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如果路遇他人突发疾病,是否应该施以援手?《条例(草案)》中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紧急现场救护行为是一种人道主义救助,可以为专业人员的后续救治、挽救患者生命和健康赢得宝贵时间。”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丁伟表示,地方立法应当在全社会鼓励和倡导这一救护行为。
对于救护行为对患者可能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条例(草案)》也进行了明确:“参阅国内外相关立法,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免责的基本条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救护者具有一定急救技能,二是按照相关急救规范施救。”丁伟说,《条例(草案)》据此明确,满足这两个条件的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可探索由政府补偿损害的做法。
“好人要得到好报。”对此,上海市人大代表吴坚进一步认为,实施“好人法”后,如果市民的紧急救护对急危重患者提供了帮助,“那不仅是要免责,还要鼓励、表扬和奖励。”
明确 根据服务人口配备救护车
救护车配置是否足够?如何保证院前急救的及时和顺畅?在此次提交二审的《条例(草案)》中亦有明确:“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业务需求增长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院前急救机构救护车配备数量”、“具体配备数量由市卫生计生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强调救护车应当专车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非院前急救医疗服务活动”、“任何社会车辆不得使用‘120’等标志图案”。
“急救条例制定的核心,应该是‘救人’”。对此,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张辰认为,这也决定了《条例(草案)》实施后,不仅要让急救单位有感受,更要让百姓有切身感受。张辰说,此前,上海已经开始实践120平均反应时间达到12分钟,“但在《条例(草案)》中,对这个反应时间没有涉及,是否可以进一步明确?”
此外,为了防止“压床”,《条例(草案)》拟规定,对于符合出院或者转诊标准仍无故滞留院内急救机构、占用急救资源的患者信息将提供给市经济信息化部门,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记为不良信用信息。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吴凡则建议,除了影响信用记录,浪费急诊资源的行为,还可以考虑多种行为予以制约,“如医保停止支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