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中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等文件,并确定全国部分省市于2014年下半年先行进行司法体制改革以来,目前全国已启动第三批试点改革省份。按照中央改革方案,各地已明确将探索建立省级以下司法机关的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在司法人员的任免上实行统一提名、分级任免,逐步建立来源广泛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制度;在财物管理方面,将市(区)县司法机关作为省(市)一级预算单位,摆脱司法机关对基层地方财政的依赖,以有效减少外部行政干扰。
法院、检察院将进一步推行主审法官、主办检察官制度,减少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拍板定案,科学设定院长、检察长的权力边界,削弱司法活动中的行政化模式,确保办案法官、检察官在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方面的统一。与此同时,调整司法机关内部结构,将行政人员的比例压缩至15%,将85%的司法力量配置到一线办案上,并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逐步延长资深高级法官、检察官的工作年限,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保证司法一线办案人员获得更多的职业荣誉感,提升依法履职的责任心。
司法改革不仅涉及体制、机制,会对原有司法与地方的关系产生影响,还将直接关涉司法人员的工作调整及切身利益。要认识到,改革的目的是使司法权的运行回归到符合司法规律上来,要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着的司法不够独立、裁判不够公正、队伍不够清廉、责任难以落实和公信力不强等问题。
应当看到,改革也会遇到一些障碍与风险,还会涉及与现行法律制度相协调甚至需要进一步修改的问题。但从操作层面上看,现在对地方法院、检察院领导干部的考察,地方相关部门依然参与,任免权力仍然留在地方,那么,要彻底改变司法的地方化倾向,可能依然会面临一些现实难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顶层设计,甚至修改现行相关法律的方法,才能获得最终解决。
这次试点司法改革的方案,试图改变长期存在于法院体制内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和错案责任分散、难以实际落实的问题。但在目前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专职审委会委员乃至庭长人员职数、行政级别不变的情况下,仅仅要求司法机关具有法官职称的领导干部(检察院亦同)参与个别案件的审理、担任审判长、主诉检察官,而他们更多的工作时间仍然配置在管理、监督以及工作协调等行政性事务上,那么,要扭转他们对个案的影响甚至可能的发号施令,同样面临不少困难。
此外,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不仅表现在具有相对较好的物质待遇上,而且应当体现在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职或轻易调离法官、检察官办案岗位,更不能再像过去那样,可以将他们调任到其他党政机关的工作岗位上去任职。必须通过制度设计乃至再造,通过稳定的任职岗位和通畅的晋升晋级待遇,保证法官、检察官一线办案队伍的稳定,逐步减少司法机关中“领导干部”的官位职数,淡化司法人员“当官”意识。唯有这样,才能保证他们刚正不阿,依法、独立、公正地办理案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