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试行意见》,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派遣员工超过25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依法作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由分支机构作为派遣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办理本市的社保缴费。
●按《试行意见》,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其子公司或者分公司作为本市的用人单位,依法与劳务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为劳务派遣员工办理招工备案并缴纳本市的社会保险;
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派遣员工,也应当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
●按《试行意见》,未在本市注册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的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的劳务派遣员工在发生纠纷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以及劳动报酬等“即时发生式”待遇的,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连带责任的规定先行承担。
市人保局透露,本市将探索上海劳务派遣单位与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互为代理”的业务合作模式。这一模式既可实现经营互惠互利,也可减少因派遣单位调整而引发的劳动关系矛盾。